问:男方全款买了房子,房产证加上女方名字后,女方提出离婚,男方该怎么办? 我有个同学,工作几年疯狂加班、省吃俭用,全款买了房;去相亲,结果女方说必须加上女方名字;房产证加上女方名字后,才登记结婚,第二天女方提出离婚;还把男方告上法院,要求分得一半的房产。
谢谢悟空小秘书的邀请!
男方全款购买了房子。
通过相亲认识女方后,女方说必须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后,才去登记结婚。
房产证加上女方名字就办理了登记结婚。结果登记结婚的第二天,女方就提出离婚,要求分割一半的房产。
鉴于办理结婚登记的第二天,女方就提出离婚,所以,男方有理由认为女方是骗婚。
何为骗婚?骗婚,是指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或用欺骗手段缔结可撤销婚姻的行为。
骗婚,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登记结婚就是为了获得财物,得到财物后,马上就要求离婚;一种是故意隐瞒不利结婚的情况,比如有身体缺陷,有疾病等情况,而与他人结婚。
女方要求房产证上加上名字才去办理结婚证,办理了结婚证第二天就去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房子,就属于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的情形。
遇到此类情形怎么办?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为无效民事行为。
女方的行为是以与男方结婚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骗取男方财产的非法目的的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该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也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女方与男方办理结婚登记,其目的不是与男方成为夫妻,不是与男方共同生活,其真实的想法是为了得到男方的一半房产。所以,其与男方办理结婚登记就是其虚假的意思表示。一旦房产证上加上了她的名字,她的真实想法就马上暴露出来。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建议男方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为无效民事行为”为由提出反诉,要求认定房产证上增加女方名字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祝好运!
男方全款买了房子 ,房产证加上女方名字后,女方提出离婚,男方该怎么办?
这是以前的事了,新的法律法规对这个事有了解决办法。就是因为有骗婚的女人,国家出台了保障法。
其实这个事挺简单,男人全款买房子应该有各种手续。女人结婚两天就闹离婚分房子,我觉得是骗婚的人。只要男人没有书面赠送,这个女人骗房子没有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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